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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考考点解析

围绕 8 个法考科目整理规则、法条依据、自拟案例和易错点。所有公开文章均为本站重新撰写的学习摘要,不复制教材长段原文,也不代表任何老师或培训机构的官方立场。

刑法2 篇
民法2 篇
民法

善意取得的三项核心条件与判断顺序

善意取得处理的是原权利人与信赖公示的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答题时应先确认转让人无处分权,再依次检查受让时是否善意、是否以合理价格交易,以及是否完成登记或交付。遇到遗失物、盗赃物时还要另行检查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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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合同解除的适用路径:解除事由、通知与后果

合同解除题应分三步处理:第一步找解除权来源,判断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第二步检查解除权是否在期限内以有效方式行使;第三步区分尚未履行、已经履行和损害赔偿。解除只是使合同关系进入清算,不意味着违约责任一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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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2 篇
刑诉

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类型、启动方式与证明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应先区分证据类型。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以及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适用强制排除。对取证程序违法的物证、书证,则要看是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以及能否补正或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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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

认罪认罚从宽:自愿性、具结书与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不是“签字即降刑”。它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了解指控事实、法律后果和程序选择的基础上,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具结书是重要程序载体,但法律规定了不需签署的情形,法院也仍须独立审查定罪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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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2 篇
民诉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从主张到证明不利后果

民事举证责任不只是“谁主张谁举证”一句话。完整分析应先确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效果,再拆分支持该效果的要件事实,最后将要件事实分配给相应当事人证明。法院依职权或申请调查收集某项证据,并不当然改变证明不力风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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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

协议管辖的审查清单:争议类型、书面形式与实际联系

协议管辖并非当事人想选哪个法院就选哪个法院。审查时应依次确认:争议是否属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管辖合意是否以书面形式表达,选择的地点是否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以及是否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只有全部通过,管辖条款才可作为确定法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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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2 篇
理论法

法律保留的判断方法:哪些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

法律保留要解决的是立法权限分配:某一事项是否必须先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其他机关能否通过授权先行规定。答题时应先将事项归入立法法列明的保留类型,再判断它是否属于不得授权的核心事项,最后审查实际制定机关的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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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

备案审查的启动与处理:审查要求、建议和主动审查

备案审查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法制统一的制度。规范性文件依法报送备案后,有权工作机构可开展主动审查、专项审查或根据审查要求和建议进行审查。答题时不能把备案理解为生效批准,也不能把普通公民的审查建议与特定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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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2 篇
行政法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未告知和正当障碍

行政复议期限题不能只记住“六十日”。首先要找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时点;其次要查明行政机关是否同时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最后要审查是否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造成期限耽误。不同情形的起算点和最长保护期需分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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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为什么被告要证明行政行为合法

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证明自己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拥有相应事实证据和规范依据。这种分配来自行政机关先作出公权力决定的程序地位。被告不提交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通常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诉讼开始后也不能再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本应在行政程序中取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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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2 篇
三国法

涉外合同准据法:当事人选择与最密切联系

涉外合同适用哪国法律,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依法作出明示选择。没有有效选择时,再根据履行特征性义务一方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确定准据法。但这一结论仍可能受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保留和特别冲突规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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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

外国法查明:谁来提供,不能查明时怎么办

涉外民事关系指向外国法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只要没提交外国法文本,法院就可直接改用中国法。原则上,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负责查明外国法;但外国法由当事人选择时,当事人应当提供。经合理途径仍不能查明,或相关外国法没有规定时,才进入适用中国法的后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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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知2 篇
商经知

新公司法下的股东出资期限:五年规则与加速到期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作出了五年内缴足的规定。这不意味着所有股东都可在第五年最后一天才考虑出资:公司章程可约定更早日期,股东应按期足额履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已认缴但未届期的出资还可被依法要求提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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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知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受让人义务与转让人补充责任

股东转让已认缴但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权时,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后续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如果受让人到期仍未足额缴纳,转让人对该未缴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这与股东在转让前已经逾期出资或者非货币出资明显不足的情形不同,答题时必须先根据转让时点对出资状态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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