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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侵权地、共同经常居所与事后选法
掌握一般侵权、产品责任和网络侵害人格权的特别连接规则。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事前在合同中概括选择法律,不当然等同于侵权发生后的选法。
产品责任允许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等保护性连接,但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法、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经营活动时需按特别规则处理。通过网络等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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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
规定一般侵权、产品责任和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同居一国的游客在境外发生碰撞
长期居住中国的甲乙共同前往丙国旅行,乙驾驶租赁车辆过失撞伤甲。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就适用法律达成协议。
分析
事故发生在丙国,表面上存在侵权行为地连接点,但甲乙具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中国。
一般侵权规则对共同经常居所设有优先连接,应适用中国法。若双方在事故发生后依法协议选择其他法律,还需继续审查事后选法。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所有涉外侵权都只适用事故发生地法。
- 把合同订立前的选法条款当然延伸到全部侵权问题。
- 产品责任和网络人格权案件仍只套用一般侵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