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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前置请求、适格股东与公司受益
掌握股东为公司利益起诉责任人的前置程序和例外。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符合法定持股条件的股东应依被诉对象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先由公司治理机关决定是否起诉。
法定机关拒绝起诉、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时,股东可为公司利益直接起诉。全资子公司权益受损时,母公司股东在法定条件下也可依法提起代表诉讼。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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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请求前置、紧急例外、责任对象和全资子公司情形。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董事低价向关联方出售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甲将核心设备以明显低价出售给其控制的企业。股东乙书面请求公司审计委员会起诉,三十日后公司仍未采取行动。
分析
甲的关联处分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乙已履行书面请求并等待法定期间,可审查其是否具备代表诉讼资格。
乙以自己名义起诉是程序安排,实体请求保护的是公司利益。追回财产或赔偿原则上归公司,不能直接按乙持股比例支付给乙。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公司受损时股东可直接跳过所有前置程序。
- 代表诉讼所得赔偿直接归起诉股东个人。
- 股东代表诉讼只可能针对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