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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为什么被告要证明行政行为合法

掌握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逾期举证后果以及诉讼中补收证据的限制。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且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需结合特别规则处理。

被告在诉讼中原则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但如果已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证据,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暂时无法提交,经法院准许可延期提供。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时,也存在经法院准许补充证据的空间。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行政机关起诉后重新询问证人

甲起诉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作出处罚时,行政机关案卷中没有关键证人证言。收到起诉状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重新联系证人制作笔录,准备用于证明原处罚合法。

分析

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应当在作出行为时已经存在。被告在诉讼中自行向证人补收本应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不能用来事后填补原行政行为的证据缺口。

应将“原来已收集但暂时无法提交”与“起诉后新收集”区分开。前者在法定条件下可能延期提交,后者原则上受到禁止。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套用普通民事诉讼规则,认为行政诉讼中一律由原告证明行政行为违法。
  • 认为被告可以在庭审前无限制补收证据。
  • 忽略第三人合法权益涉及的特别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