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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条约、互惠和拒绝事由
掌握外国判决申请承认执行、间接管辖审查和公共秩序保留。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也可由外国法院依条约或互惠请求。我国法院审查认为不违反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外国法院与争议无适当联系、违反我国专属管辖或排他性管辖协议,当事人未获合法传唤和合理陈述机会,判决通过欺诈取得,或我国及已承认的第三国裁判与之冲突等,构成不予承认执行事由。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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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至第三百零三条
规定外国法院判决承认执行的申请、审查、拒绝事由和复议。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被告未获合法传唤的缺席判决
外国法院对中国企业作出缺席付款判决,送达材料寄往早已注销的地址,企业从未收到通知。胜诉方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
分析
中国法院不重审合同实体,但应审查被申请人是否获得合法传唤和合理陈述、辩论机会。
如送达程序未保障基本诉讼权利,属于法定拒绝事由,法院应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外国判决生效后在中国当然可以直接执行。
- 把承认审查变成对全部事实和法律的重新上诉审。
- 遗漏外国法院管辖权和被申请人程序保障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