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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对象、共同犯罪与发回重审
理解只有被告方上诉时不得加重刑罚的范围,以及抗诉、自诉人上诉和新事实例外。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该限制。共同犯罪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加刑保护及于其他同案被告人。
二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机关补充起诉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判断是否加刑需要整体比较主刑、附加刑、缓刑和执行方式,不能只比较某一项刑期数字。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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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抗诉与自诉人上诉例外以及发回重审限制。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共同犯罪中仅一名被告人上诉
甲乙因共同盗窃分别被判三年和两年,检察机关未抗诉。甲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乙服判。二审认为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被低估,拟将乙改判三年。
分析
本案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没有检察机关抗诉或自诉人上诉,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上诉时,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同样受到保护,二审不能借审查全案之机加重乙的刑罚。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认为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不受上诉不加刑保护。
- 检察机关抗诉时仍机械套用不得加刑。
- 只比较主刑期限,忽略附加刑、缓刑撤销等实质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