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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分开判断
区分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掌握登记的效力。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完成前,买受人通常取得请求出卖人办理转移登记的债权,而非当然取得所有权。因继承、法院文书等发生物权变动的,应另按特别规则判断。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出卖人拒绝登记时,买受人可依有效合同请求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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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分别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物权变动时点和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区分。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房款已付但尚未办理过户
甲将房屋出售给乙,双方签订有效合同,乙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入住,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登记簿权利人仍为甲。
分析
乙支付价款和占有房屋不当然完成所有权转移,原则上仍须办理不动产登记。物权状态与合同履行状态要分别表述。
买卖合同并不因未登记而失效。乙可依据合同请求甲协助登记;如甲违约另行处分房屋,还需结合第三人登记、善意等事实判断救济。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支付全部价款就认定取得房屋所有权。
- 没有过户就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混淆交付、占有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