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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中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共秩序保留
区分中国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与外国法结果排除的两条路径。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中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是否属于这一范围,应结合规范目的及其是否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公共利益判断,不能把所有国内强行性规范都自动提升为涉外强制性规定。
外国法适用结果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国法。公共秩序保留应审慎适用,关注具体案件结果,而不是因为外国法内容与中国法不同就一律排除。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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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第五条
分别规定中国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和外国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的排除。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当事人选择外国法规避市场准入禁令
甲乙在涉外合同中选择外国法,并约定从事中国法律基于重大公共安全明确禁止的经营活动。
分析
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能排除中国法律中必须直接适用的市场准入和公共安全规定,应先判断相关禁令是否属于涉外强制性规定。
如问题在于外国法适用的具体结果严重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还可审查公共秩序保留,但不能把两个制度混写为一般国内法优先。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国内所有强行法都属于涉外强制性规定。
- 外国法与中国法不同就触发公共秩序保留。
- 把直接适用与排除外国法的逻辑顺序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