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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第三人、六个月期间与损害结果
掌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事由、期间和管辖,区分普通第三人与案外人救济。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起诉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向作出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法院查明请求成立的,撤销或改变相关内容;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该制度与执行异议、再审申请的主体和功能不同。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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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规定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期间和处理。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共有房屋被生效调解书处分
甲乙共有一套房屋。甲与丙诉讼中达成调解,确认整套房屋归丙所有。乙未被通知参加诉讼,直到办理变更登记时才得知调解书内容。
分析
乙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益,与原案处理结果有直接法律利害关系。如未参加诉讼并非乙自身过错,具备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条件的基础。
乙还需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起诉,并证明调解内容错误且侵害其共有份额。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只要未参加原诉讼,就认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从原裁判生效日机械起算六个月。
- 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再审申请视为完全相同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