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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从制造危险到结果实现
用危险创设、危险实现和介入因素三步判断结果能否归属于行为人。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判断因果关系可先用条件关系排除与结果无关的行为,再从规范角度审查行为是否提高了法益受损的风险。行为只是利用日常、被允许的风险,或者结果完全来自另一独立危险时,不能只凭时间先后归责。
介入因素并不当然中断归责。被害人为逃避现实侵害采取通常避险措施、医护人员实施一般救治或第三人作出可预见反应,通常仍在原危险范围内;极端异常、独立且足以造成结果的介入因素,才可能改变归责结论。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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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犯罪概念、故意、过失和意外事件的规定,是结果归责与主观责任判断的基础。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受伤者正常送医途中发生碰撞
甲故意将乙刺成重伤,救护车按正常路线送医时被闯红灯车辆撞击,乙因伤势与碰撞共同作用死亡。
分析
甲的刺伤行为制造了高度死亡危险,送医是伤情引发的通常救助过程,不能看到交通事故介入就直接否定甲与死亡的联系。
还需依据鉴定判断碰撞是否形成完全独立并足以支配死亡的新危险,并分别评价闯红灯者的责任,不能以多人对结果有因果贡献为由只追究一人。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把条件关系等同于刑法上的最终归责。
- 出现第三人行为就一律认定因果关系中断。
- 用客观因果关系直接替代故意或过失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