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本站原创
外国法查明:谁来提供,不能查明时怎么办
理解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在外国法查明中的分工和后备规则。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外国法查明是将冲突规范的指引结果转化为可裁判规则的步骤。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应当查明相关外国法。查明方式可包括当事人提供、专家意见、国际合作机制、权威法律数据库等,并需对来源、效力和具体含义进行审查。
当事人依法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如果经过合理努力仍不能查明,或查明该国法对相关问题没有规定,依法适用中国法。不能查明是程序结果,不应与某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简单画等号。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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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
规定外国法查明的主体分工以及不能查明或没有规定时的处理。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当事人选择外国法却只提交网络摘要
甲乙在涉外合同中明确选择乙国法。发生争议后,甲只提交一篇没有注明法律文本版本和生效状态的网络文章,并主张这已完成外国法提供。
分析
由于外国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当事人承担提供责任。但提供不只是出示任意材料,还需使裁判者能够确认外国法的真实内容、时间效力和对本案问题的含义。
一篇来源不明的网络摘要通常不足以完成查明。应继续通过可靠途径补充查明,只有在合理程序后仍不能查明时,才适用后备规则。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认为外国法在中国诉讼中纯属当事人必须证明的事实。
- 当事人没有立即提交外国法文本就直接宣告不能查明。
- 忽略外国法版本、生效状态和官方或权威来源的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