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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先复议事项与直接起诉边界
依据新行政复议法识别复议前置事项,并区分申请期限和复议后诉讼。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不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先复议的其他情形,依法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前置不等于复议终局。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除法律规定终局外,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作出前置范围内行为时,应告知先申请复议的权利和途径。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列举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项并规定告知义务。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不服当场处罚直接起诉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甲作出罚款决定,甲未申请行政复议,次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属于现行行政复议法列明的复议前置事项。
甲应先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法院不能把尚未履行前置程序的案件直接作为普通行政诉讼审理。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所有行政争议都可在复议和诉讼间自由选择。
- 把复议前置等同于复议终局。
- 只记自然资源确权争议,遗漏新法列举的其他前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