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本站原创
逮捕的适用:证据条件、刑罚条件与社会危险性
用三层结构判断逮捕,并区分应当逮捕、可以取保和羁押必要性审查。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一般逮捕首先要求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随后要结合再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毁灭证据干扰作证、报复或逃跑等法定风险,判断取保候审是否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
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等情形,法律规定了应当逮捕规则。逮捕后仍应持续审查羁押必要性,条件变化时可变更措施。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五条
规定逮捕条件、审查批准程序、讯问和羁押必要性审查。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有固定住所且证据已经保全
甲涉嫌普通合同诈骗,主要书证和电子数据已被扣押,甲有固定工作和住所,主动到案且无串供、逃跑或再犯迹象。
分析
是否存在犯罪嫌疑和可能判处徒刑只是逮捕审查的一部分,不能据此跳过社会危险性判断。
若取保候审足以防止法定风险,就不宜仅因涉案金额较高批准逮捕;后续出现新风险时可以依法变更措施。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把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当成逮捕唯一条件。
- 用抽象的案件严重性代替具体社会危险性。
- 认为逮捕后无论情况如何都不能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