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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债权债务基础与三类限制
掌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抵销的条件和禁止情形。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抵销权使双方债权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具有优先于普通破产分配的实际效果,因此必须严格审查。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或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提出破产申请而对债务人取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符合法定例外以外通常不得抵销。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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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规定破产抵销权及受理后取得债权、恶意形成债权债务等限制情形。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受理破产后低价收购债权用于抵销
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后,欠甲货款的乙从普通债权人丙处低价受让一笔对甲的债权,随后要求与自己所欠货款抵销。
分析
乙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甲的债权,若允许抵销将使其通过低价受让获得优先清偿效果,属于法律重点限制的情形。
管理人应依据取得时间和法定例外审查。乙原本对甲所负货款仍应向债务人财产履行,受让债权则按破产债权规则处理。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破产中的双方互负债务都可无条件抵销。
- 不区分原始取得与破产受理后受让债权。
- 把破产抵销等同于普通程序中任何约定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