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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权的时间线:委托、会见与阅卷
按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梳理辩护人介入、律师会见与查阅案卷的权利。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还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担任辩护人。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告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在押人员也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
辩护律师持规定证件可以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通信。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侦查期间会见需经许可外,一般会见不被监听。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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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条
规定辩护人的委托、法律援助、会见通信、阅卷和证据提交等权利。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普通诈骗案件限制律师会见
甲因涉嫌普通诈骗被拘留。其家属委托律师乙会见,侦查机关以案件仍在侦查为由要求乙先取得书面许可,并拟派员在场监听。
分析
普通诈骗不属于法律规定在侦查期间会见需经许可的特定犯罪类型,侦查机关不能仅以案件处于侦查阶段为由增加许可条件。
辩护律师依法会见不被监听。办案机关可以依法核验执业证件和委托手续,但不得以内部管理替代法定会见规则。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认为只有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才能委托辩护人。
- 把侦查阶段的会见权与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混为一谈。
- 认为所有刑事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都必须经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