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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管辖:适当联系、协议管辖与平行诉讼
依据现行民诉法判断涉外案件连接点、协议应诉管辖、专属管辖和平行程序。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涉外民事纠纷除法定连接点外,只要与我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我国法院也可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我国法院;未异议而应诉答辩或反诉的,也可能成立应诉管辖。
因在我国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设立、解散、清算及内部决议效力等纠纷,以及法律列明的其他事项,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平行诉讼中,法院需结合排他协议、外国裁判承认可能性和不方便法院条件分别处理。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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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至第二百八十二条
规定涉外适当联系、协议应诉管辖、专属管辖、平行诉讼和不方便法院。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境外合同但主要财产位于中国
两家外国公司在境外签约,争议被告在中国无住所,但合同标的主要财产位于中国,双方未约定排他管辖。
分析
标的财产位于中国可构成明确连接点,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应按现行涉外管辖规则审查,不能只因双方均为外国公司就排除。
若外国法院也已受理,还需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排他协议、重复诉讼处理及外国裁判在我国承认的可能性。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双方都是外国主体就认为中国法院绝无管辖权。
- 协议管辖可以突破我国专属管辖。
- 外国法院先受理就要求中国法院一律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