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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错误的处理: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偏离
区分事实认识错误的主要类型,并用法定符合说检验故意责任范围。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对象错误是行为人认错具体对象却按计划作用于眼前对象;若主观与客观对象在同一构成要件内通常不阻却故意。打击错误则是行为偏离预定对象而作用于另一对象,需要分别评价对预定对象的未完成形态和对实际对象的责任。
因果过程偏离要比较实际进程与行为人设想是否发生本质变化。只要结果仍是行为制造危险的实现,通常不因细节偏离排除既遂;若介入了异常、独立并足以支配结果的新原因,则应重新判断因果关系和故意归责。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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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规定故意、过失、意外事件和犯罪未遂,是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规范基础。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误将乙认作丙实施伤害
甲为报复丙,在昏暗处将乙误认成丙并按原计划击伤乙。甲始终瞄准眼前之人,行为并未偏离。
分析
甲认错的是具体身份,主观上意图伤害人,客观上也伤害了人,通常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
这不同于甲向丙投掷物品却误中旁边乙的打击错误。答题时应根据行为是否作用于预定的眼前对象区分。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看到认错人就一律按未遂处理。
- 混淆对象错误和行为偏离造成的打击错误。
- 只讨论主观认识,不分析实际结果是否为行为危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