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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种类、权限与现场程序
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掌握查封扣押等措施的设定权限和实施程序。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及其他法定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原则上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设定特定措施。实施机关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常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及救济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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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规定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措施种类、设定权限、实施主体和一般程序。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单名执法人员口头扣押设备
某执法人员独自检查甲商户时,未出示证件,也未制作现场笔录,口头宣布扣押一台经营设备并当场搬走,理由是需要进一步调查。
分析
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能仅凭调查需要实施,必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并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
单人实施、未出示证件、未告知权利和未制作现场笔录均涉及法定程序缺失。即使实体上存在调查必要,也不能当然补正这些程序问题。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把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视为同一概念。
- 认为任何规范性文件都能创设查封、扣押措施。
- 只审查是否有管理需要,忽略执法人数、告知和笔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