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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责任:直接侵权、可能加害人与物业义务
区分直接侵权人、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能够确定抛掷人或坠落物品致害责任人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是首要路径。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承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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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集中规定高空抛物禁止、调查、补偿、追偿及物业责任。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监控显示物品来自特定住户
花盆从住宅楼坠落砸伤行人。公共区域监控和同型号花盆购买记录能够确定花盆从甲家阳台落下,甲却主张应由全楼住户共同补偿。
分析
现有证据已经能够确定具体责任范围,不再适用无法查明侵权人时的可能加害人补偿规则。
应继续查明花盆坠落系抛掷、管理不善还是其他原因,并由相应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让其他住户分担已可特定的责任。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发生高空坠物就让全楼住户一律平均赔偿。
- 把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写成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 只讨论住户,完全遗漏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