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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无偿处分、有偿交易与期间限制
区分债务人无偿处分和不合理有偿交易,掌握相对人主观状态。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债务人放弃债权、放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或为他人债务担保的,还要求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消灭。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依法由债务人负担。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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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
规定撤销权适用行为、相对人主观要件、行使范围、期间和法律效果。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债务人低价转让唯一房产
甲欠乙到期借款,甲将唯一可供清偿的房产以市场价两成出售给知悉其负债情况的亲属丙,导致甲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分析
甲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核心责任财产,客观上影响乙债权实现;丙知悉价格异常和甲的负债状况,主观要件也可能满足。
乙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而不能自行宣布买卖无效。撤销范围原则上以保障乙债权实现所必要的范围为限。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债务人处分财产就当然可以撤销。
- 有偿交易中完全不审查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 把撤销权当作债权人自行行使的形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