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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的四步比较

按行为时法、裁判时法和处刑轻重判断新旧刑法的时间效力。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或法律修改前的行为,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能用后法追究;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且依法应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法律处理。

现行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适用现行法。轻重比较应结合犯罪构成、法定刑、附加刑和法定量刑情节作整体判断。已经依当时法律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不能把从轻规则理解为普遍推翻既判力。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审判前新法降低法定最高刑

甲在旧法施行期间实施某犯罪,案件审理时新法已生效。新旧法均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但新法删除附加刑并降低法定最高刑。

分析

行为时旧法原则上适用,但应进一步比较新法是否对甲整体更轻,不能因为行为发生在旧法时期就结束分析。

如新法在甲所对应的量刑档次中确实更轻,应适用新法。比较时还要确认是否存在过渡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不能只比较最高刑一个数字。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认为裁判时一律适用最新刑法。
  • 只看法定最高刑,不综合比较其他法律后果。
  • 把从旧兼从轻用于推翻修改前已经生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