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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的四步比较
按行为时法、裁判时法和处刑轻重判断新旧刑法的时间效力。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或法律修改前的行为,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能用后法追究;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且依法应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法律处理。
现行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适用现行法。轻重比较应结合犯罪构成、法定刑、附加刑和法定量刑情节作整体判断。已经依当时法律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不能把从轻规则理解为普遍推翻既判力。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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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确立刑法时间效力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并维护已生效判决的效力。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审判前新法降低法定最高刑
甲在旧法施行期间实施某犯罪,案件审理时新法已生效。新旧法均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但新法删除附加刑并降低法定最高刑。
分析
行为时旧法原则上适用,但应进一步比较新法是否对甲整体更轻,不能因为行为发生在旧法时期就结束分析。
如新法在甲所对应的量刑档次中确实更轻,应适用新法。比较时还要确认是否存在过渡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不能只比较最高刑一个数字。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认为裁判时一律适用最新刑法。
- 只看法定最高刑,不综合比较其他法律后果。
- 把从旧兼从轻用于推翻修改前已经生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