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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的适用:实际交付、比例上限与责任选择
掌握定金合同成立、百分之二十上限、根本违约要求及与违约金的选择。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实际交付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并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权请求返还;收受方构成同类违约,应双倍返还。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时,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不能重复获得两套责任。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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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规定定金成立、数额上限、定金罚则及与违约金竞合。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口头约定十万元但只交三万元
甲乙签订价款二十万元的设备合同,约定定金十万元,甲实际只交付三万元。后乙无正当理由拒绝交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分析
定金合同按实际交付的三万元成立,且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四万元上限。
乙的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可主张双倍返还已实际交付并有效的三万元,而不是按书面约定的十万元计算。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认为定金合同自书面约定时即按全额成立。
- 忽略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有效上限。
- 同时要求完整定金罚则和完整违约金责任而不作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