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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的适用:实际交付、比例上限与责任选择

掌握定金合同成立、百分之二十上限、根本违约要求及与违约金的选择。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实际交付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并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权请求返还;收受方构成同类违约,应双倍返还。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时,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不能重复获得两套责任。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口头约定十万元但只交三万元

甲乙签订价款二十万元的设备合同,约定定金十万元,甲实际只交付三万元。后乙无正当理由拒绝交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分析

定金合同按实际交付的三万元成立,且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四万元上限。

乙的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可主张双倍返还已实际交付并有效的三万元,而不是按书面约定的十万元计算。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认为定金合同自书面约定时即按全额成立。
  • 忽略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有效上限。
  • 同时要求完整定金罚则和完整违约金责任而不作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