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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义务来源、履行可能与结果归责
从作为义务、履行能力和结果避免可能性出发,判断不作为能否与积极作为等价。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作为义务可以来自法律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自愿承担的保护关系,以及行为人先前制造危险后形成的防止义务。一般道德义务不足以直接成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必须说明行为人为何对特定法益负有特别保护责任。
即使存在义务,还要审查行为人当时是否客观上能够履行,以及履行义务是否具有避免结果的现实可能。故意犯罪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义务、危险和履行可能却仍希望或放任结果;过失犯罪则另按注意能力和预见可能判断。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规定犯罪概念、故意、过失和意外事件,为不作为犯罪的主客观归责提供基础。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监护人拒绝为幼儿求医
甲独自照看三岁子女,明知孩子误食有毒物质并持续呕吐,附近医院能够及时救治,但甲为掩盖疏忽而长时间拒绝送医,最终造成严重后果。
分析
甲基于监护关系负有保护义务,客观上具备求助和送医条件,不能按普通路人不救助的情形处理。
还应结合医学证据判断及时送医能否避免结果,并根据甲对危险和结果的认识确定故意或过失,不能仅凭亲属身份直接定罪。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把所有见危不救都认定为犯罪。
- 只找到作为义务,不审查履行能力和结果避免可能性。
- 用客观结果倒推行为人必然具有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