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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计算顺序:限制加重、吸收与并科
分清判决宣告前数罪、漏罪和新罪,掌握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与最高执行期限。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死刑、无期徒刑适用吸收规则外,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刑。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附加刑原则上仍须执行,种类相同的合并、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采用先并后减:把前后判决的刑罚并罚,再扣除已经执行的刑期。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采用先减后并:先从原判刑罚中扣除已经执行部分,再将剩余刑期与新罪刑罚并罚。时间线是选择公式的关键。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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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
规定判决宣告前数罪、判决后发现漏罪和判决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后又实施新罪
甲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六年,执行两年后发现判决前还实施过诈骗。漏罪处理完毕后,甲在服刑场所又故意伤害他人并构成犯罪。
分析
诈骗发生在原判决宣告前,属于漏罪,应先将盗窃刑罚与诈骗刑罚依法并罚,再扣除已经执行的两年。
故意伤害发生在判决宣告后,属于新罪。处理时应对前次并罚后尚未执行的刑罚与故意伤害罪所判刑罚再次并罚,不能把所有刑期一次性相加。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把数罪宣告刑直接相加作为最终执行刑。
- 混淆漏罪的先并后减与新罪的先减后并。
- 只计算主刑,遗漏附加刑的合并或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