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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报请层级、讯问被告人与处理结果
掌握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权、合议庭组成、讯问和不核准后的处理。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在法定上诉、抗诉及二审程序后依不同情形逐级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未上诉抗诉的,也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并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听取意见。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也可以依法改判。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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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至第二百五十一条
规定死刑核准权、报请、合议庭、讯问和复核处理。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二审维持死刑后准备立即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甲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办案人员认为二审裁判已生效,准备直接交付执行。
分析
二审维持并不免除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程序,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得直接执行。
复核中应依法讯问甲并保障辩护律师意见表达;发现事实、证据或适用法律问题时,可以不核准并发回或改判。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认为二审维持死刑后可以立即执行。
- 把死刑复核理解为只能书面审查且无需讯问。
- 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后只能发回不能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