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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效力:追认、催告与相对人撤销
梳理无权代理的效力待定、本人追认、善意相对人催告撤销和行为人责任。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未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本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追认,本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以通知方式撤销。本人拒绝追认后,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但赔偿不得超过本人追认时可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应知无权代理的,依各自过错分担。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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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规定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应先区分后适用。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离职员工以公司名义签约
乙离职后擅自以甲公司名义向丙订货。丙知道乙已经离职,却认为甲公司可能接受低价订单,未核实即签约。甲公司明确拒绝追认。
分析
乙无代理权,且丙明知其离职,通常不能主张表见代理,也不属于可完整保护的善意相对人。
合同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乙与丙之间的责任应结合双方过错处理,丙不能把明知无权代理的交易风险全部转给乙。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无权代理合同一律自始无效。
- 不区分相对人善意与否就允许其追认前撤销。
- 忽略表见代理成立时行为可直接约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