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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回避:适用人员、法定事由与决定主体
掌握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回避的事由、申请方式和决定程序。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近亲属,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曾在本案担任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回避可以自行提出,也可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参照适用,具体决定主体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职权规则判断。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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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规定回避事由、申请权、决定程序以及对相关诉讼参与人员的适用。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侦查人员曾为同案证人
甲涉嫌故意伤害。负责后续侦查的人员乙曾亲眼看到冲突并已就关键事实制作证言,之后又参与讯问甲和收集其他证据。
分析
乙已经以证人身份接触并陈述案件关键事实,又承担侦查职责,角色冲突属于应审查回避的典型情形。
甲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请。对乙已经取得的证据如何处理,不能只凭回避成立就概括认定全部自动无效,还需结合程序违法及证据规则判断。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只有审判人员才适用回避。
- 提出回避申请后所有程序行为当然停止。
- 回避成立就认定此前全部证据必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