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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危险现实性、不得已与利益衡量

区分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掌握危险来源、补充性和限度判断。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危险可来自自然力、动物、他人行为或行为人自身状态,但必须现实且紧迫。为保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在不得已情况下实施避险,才可能排除违法。

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比较利益时不能只看财产数额,还要考虑生命健康、危险概率和紧迫程度。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在职务危险面前,不得简单以紧急避险拒绝履行本职义务。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为躲避失控货车撞坏路边车辆

甲驾车正常行驶时,一辆失控货车迎面冲来。甲无法刹停,只能向右撞开无人停放的车辆进入空地,避免与货车正面碰撞。

分析

失控货车形成正在发生的人身危险,甲在极短时间内缺乏其他同样有效的避让方式,损坏第三人车辆具有不得已性。

以财产损害避免重大人身伤亡,原则上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刑事责任与民事损失分担应分别判断,刑法上成立避险不等于所有民事问题自动消失。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反击也一律称为紧急避险。
  • 不审查是否存在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法。
  • 认为成立紧急避险后绝不可能涉及民事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