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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判断: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与保证期间
从保证方式、先诉抗辩权和保证期间入手,梳理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步骤。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属于一般保证;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一般保证人原则上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债权人维持保证责任所需采取的行为不同,必须结合保证方式分别判断。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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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至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
规定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及债权人主张方式。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未约定保证方式且长期未主张
甲向乙借款,丙书面承诺提供保证,但合同没有写明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乙一直未起诉甲,也未依法向丙主张,八个月后才要求丙直接清偿。
分析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应按一般保证处理;保证期间没有约定,通常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乙在六个月内没有依法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超过期间后再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通常不能得到支持。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认为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一律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
- 把保证期间当作普通诉讼时效并主张中断。
- 不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维持责任所需的主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