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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诉讼:行政性、合同约定与法定职权
识别行政协议,并处理约定履行、单方变更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可能纳入行政协议诉讼。应从主体、目的、内容和职权来源综合判断。
公民一方可就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提起诉讼。法院既审查协议约定,也审查行政机关权限、程序和公共利益理由;行政机关不能通过约定取得法律未授予的权力。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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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等
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招商协议因规划调整被单方解除
某行政机关与甲企业签订为实现园区公共建设目标的协议,后以规划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却未说明法定依据,也未处理甲已依法投入的成本。
分析
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要结合园区管理目的、行政职权和权利义务内容,而不能只看文件名称为合作合同。
即使确有公共利益调整需要,行政机关也应依法说明依据、履行程序并处理信赖利益。公共利益不能成为任意违约的空白授权。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行政机关签订的所有合同都是行政协议。
- 行政协议完全按民法处理而不审查职权依据。
- 声称公共利益即可不经程序单方变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