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本站原创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对象、补正与答复类型
掌握政府信息定义、受理机关、申请内容、补正程序和公开或不予公开的答复路径。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
行政机关应根据所申请信息是否公开、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是否已主动公开等情况作出相应答复。申请内容属于咨询、信访、投诉举报,或者需要机关对现有信息加工分析的,不因使用“信息公开申请”名称就当然转化为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规定政府信息范围、申请主体和对象、申请内容、补正、答复及提供形式。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申请机关说明某政策是否公平
甲向某行政机关提交申请,要求机关撰写一份报告,比较三项政策的公平性并预测未来调整方向,但没有申请任何已经制作或保存的文件。
分析
甲请求的是新的分析和判断,不是明确指向行政机关已经制作或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原则上不属于依申请公开要求机关提供的现成信息。
行政机关应根据申请内容作出适当说明。若甲能够补充具体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检索特征,则可对相应现有信息重新提出申请。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认为行政机关必须按申请人的问题现场制作研究报告。
- 向任何机关提交申请都要求该机关负责跨部门查找。
- 申请不明确时直接认定无效,忽略指导释明和一次性补正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