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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公开与意见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程序表达
掌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听证和意见反馈的制度意义。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立法应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并关注基层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
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应说明起草或修改背景,合理设置反馈方式和期限,并可对重要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反馈。意见征集服务于提高立法质量,最终仍由法定机关依权限和程序审议表决。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及法律案审议相关规定
规定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公开以及通过多种形式听取社会意见。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专业监管草案未听取主要受影响群体意见
某部门起草涉及大量小微经营者的新规,只听取少数大型机构意见,未公开说明规则成本和替代方案。
分析
专业监管涉及广泛利益调整,应根据立法法精神充分听取受影响群体、专家和基层实践意见,提升规则针对性与可执行性。
程序评价不能简单化为“未采纳某一意见即违法”。应关注有无依法公开、是否提供实质参与机会以及制定机关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立法公开只指法律通过后的公布。
- 公众意见最多的方案必然成为法律。
- 未采纳个人意见就等同于没有听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