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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成立:权利外观、合理信赖与本人归责
区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掌握权利外观、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和可归责性审查。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原则上属于无权代理。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判断“有理由相信”要综合授权文件、职位身份、交易场所、既往履行和本人是否及时收回凭证等事实。
相对人的信赖必须合理。交易金额异常、授权文件明显过期、相对人明知内部权限受限却不核实,都可能排除善意无过失。表见代理成立后,本人承担有权代理的效果;不成立时,则转入无权代理的追认和行为人责任规则。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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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规定无权代理的效力与表见代理规则。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离职采购员继续使用未收回印章
甲公司采购员乙离职后,公司未收回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单,也未通知长期供应商丙。乙使用该采购单以甲公司名义订购常规原料,价格和数量与过往交易基本一致。
分析
乙离职后已无代理权,但公章采购单、长期采购身份和稳定交易模式共同形成代理权外观,且该外观与甲公司未收回文件的管理疏漏有关。
丙面对的是常规交易,若没有其他异常线索,其信赖可能具有合理性。法院仍需结合丙是否知道乙离职以及交易细节判断,不能仅凭公章一项机械认定。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只要合同上有印章,就当然成立表见代理。
- 不先确认行为人实际无权,直接适用表见代理。
- 忽略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和交易中的异常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