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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权利滥用、严重损害与责任范围
掌握纵向人格否认、横向人格否认和一人公司财产独立证明责任。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行为的,各公司可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证明责任规则不意味着所有一人公司当然人格否认,仍应围绕财产独立证据审查。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纵向、横向公司人格否认以及一人公司财产独立证明责任。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控制人混用两家公司账户
甲同时控制乙、丙两公司,三方无独立账簿,客户付款任意进入不同账户,资产和债务随意调拨。乙欠款后将主要收入转至丙继续经营。
分析
事实显示控制人可能利用多家公司混同经营、转移资产并逃避乙的债务,需审查是否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若满足法定条件,可适用横向人格否认,由相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只按形式登记将丙完全排除。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就当然否认人格。
- 只看法定代表人相同就认定财产混同。
- 认为人格否认只能让自然人股东承担责任,不能适用于受控关联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