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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批准与加入:签署之后如何同意受约束
区分签署、批准、加入、核准和接受在我国缔约程序中的作用。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友好合作、和平、领土边界、司法协助和引渡、与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等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根据决定予以批准。批准后还需按照条约约定办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等手续。
加入开放性的多边条约,依条约性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核准、接受通常由国务院决定。签署、批准、加入、核准和接受都应结合条约生效条款理解,不能视作同义词。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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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与缔结条约程序制度
中国人大网对我国条约谈判、签署、批准、加入、核准和接受程序作出系统说明。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我国未签署开放性多边公约后决定参加
某多边公约签署期已经结束,但允许其他国家后续成为缔约方。我国此前未签署,现决定依公约条件接受其约束。
分析
由于我国未在签署期签署,通常不是对既有签署进行批准,而是依开放条款办理加入。
具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国务院决定,要根据公约重要性和国内法规定判断,并履行交存加入书等国际程序。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签署任何条约都立即发生最终约束力。
- 批准和加入只是文字不同、程序完全相同。
- 所有条约的加入都只由同一个国家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