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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先找着手,再看停止原因

区分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两步法,掌握着手、意志以外原因和自动性。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预备阶段主要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还没有开始实行行为。着手后,如果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所以答题的第一个分界点是“是否着手”,不是“是否取得工具”。

犯罪中止强调自动性和有效性。行为人在客观上仍可继续时自愿放弃,或主动采取措施并有效防止结果,才能按中止评价。如果只是因工具失灵、被害人逃脱或警察到场而被迫停止,通常不具备自动性。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撬锁后因声响离开

甲为盗窃进入仓库,已用工具撬开外门,正要进入时听到脚步声,误以为保安到来而逃走。实际上脚步声来自附近居民。

分析

甲是否已着手,要结合盗窃行为对财物占有的紧迫危险判断,而不是机械地以是否进入建筑物为唯一标准。

甲停止是因认为保安到来,属于其意志以外的障碍。即使这一障碍是甲的误判,也不当然具备中止的自动性。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把购买工具、前往现场一律认定为已经着手。
  • 只要行为人自己停下,就不再检查停止的真实原因。
  • 在结果已经无法防止时,仍因行为人表示后悔而认定有效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