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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成立与审理:主体同一、牵连关系和程序适配
区分反诉与反驳,审查当事人、请求牵连、管辖和程序能否合并。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被告有权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也有权提起反诉。反诉通常应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被告原则上是本诉原告,并与本诉请求、基础事实或法律关系具有牵连。
反诉应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并能够与本诉适用相容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合并审理;不符合反诉条件但可另行起诉的,应依法告知另诉,不能因名称写成反诉就强行并案。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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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规定被告提起反诉的权利以及相关诉请合并审理。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承揽价款诉讼中主张返工损失
甲起诉乙支付装修尾款,乙除否认欠款外,还请求甲赔偿同一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返工费用。
分析
乙的赔偿请求具有独立给付内容,不只是反驳;双方主体对应,且与同一装修合同和履行事实紧密相连。
若受诉法院对该请求有管辖权且程序相容,可作为反诉合并审理,提高一次解决纠纷的效率。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把否认原告诉请一律称为反诉。
- 只要本诉正在审理就允许任何独立请求并入。
- 不审查反诉的管辖和程序是否与本诉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