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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与检察监督:申请期限、审查和救济衔接
梳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审查、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先后关系。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应提出新证据、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主要证据问题、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等法定事由,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执行。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作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但不是代替当事人无限重复申请。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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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至第二百二十条
规定民事再审事由、申请审查、执行规则及检察监督。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甲不服生效民事判决,尚未向法院申请再审,便直接要求检察机关抗诉,也不存在审判人员违法等特殊情况。
分析
民事检察监督与法院再审申请具有程序衔接,通常应先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
甲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具体再审事由;待出现驳回、逾期不裁定或再审裁判明显错误等法定情形后,再申请检察监督。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把再审当成不受事由和期限限制的第三审。
- 认为申请再审后原判一律停止执行。
- 尚未经过法院再审申请就当然要求检察机关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