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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认定:犯意引起、实行结果与责任范围
区分教唆、帮助和单纯表达,掌握被教唆人未实施犯罪时的处理。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教唆可以通过劝说、指示、利诱等方式实施,但应指向相对具体的犯罪。处罚原则上根据教唆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依法从重处罚。单纯表达负面情绪或泛泛建议,通常不足以认定教唆。
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之罪时,教唆人通常在该共同犯罪范围内负责。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教唆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若被教唆人转而实施性质明显不同的犯罪,还要依共同故意范围限制教唆人的责任。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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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规定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以及教唆犯的处罚和教唆未遂处理。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劝说他人盗窃后对方改为抢劫
甲反复劝没有犯罪打算的乙夜间盗取商店货物。乙同意后进入商店,遇店员制止,临时持刀威胁店员并夺走货物;甲事前不知道乙携刀。
分析
甲的劝说使乙产生盗窃犯意,具备教唆作用。甲至少应在共同盗窃故意能够覆盖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乙临时使用暴力是否超出共同故意,需要结合甲能否预见、是否放任以及事前安排判断,不能仅因甲最初提出盗窃就自动对抢劫全部结果负责。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把向已有坚定犯意者提供工具仍一律认定为教唆。
- 被教唆人实施任何犯罪都让教唆人承担全部责任。
- 认为被教唆人没有实行时教唆行为必然不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