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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自愿性、具结书与量刑建议
理解认罪认罚从宽的成立条件、值班律师参与、具结书例外和法院审查。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制度的核心是自愿、明知和真实。办案机关需要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就犯罪事实、罪名、从宽处理、程序适用等听取意见。对自愿性存疑、否认指控事实或意思表示能力受限的情形,不能机械追求具结。
嫌疑人通常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时签署具结书,但法律对特定人员和特定案件规定了例外。法院对量刑建议并非一律接受,如行为不构成犯罪、认罪认罚违背意愿、被告人否认事实或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应依法作出审查处理。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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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一条
涉及从宽原则、听取意见、具结书以及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签署具结后当庭否认主要事实
甲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并同意量刑建议。庭审时,甲否认自己实施了起诉指控的主要行为,但要求法院仍按具结书从宽处理。
分析
认罪认罚需要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甲当庭否认主要事实,说明法院不能仅凭先前签署的具结书就认定认罪认罚状态仍然持续。
法院应对事实、证据和自愿性重新审查,依法决定程序与量刑处理,而不是将具结书视为不可变更的裁判契约。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把认罪认罚等同于自首,忽略两者成立条件和法律后果不同。
- 认为没有具结书就绝对不能认定认罪认罚。
- 认为法院对量刑建议没有独立审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