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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与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对象、边界与监督
理解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法定监督的关系。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两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以指令、人情或其他非法方式干预具体案件。
司法机关仍须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监督,法院系统依法存在审级和审判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独立行使职权、相互配合制约与外部法定监督共同构成制度整体。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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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七条
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关系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行政部门要求法院按内部意见判案
某行政部门以案件可能影响当地项目为由,向法院发送内部函件,要求对具体民事案件作出有利于项目公司的判决。
分析
行政部门无权以内部函件指示法院作出特定裁判,该行为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冲突。
案件涉及公共项目不排除法院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但监督应通过法定主体、权限和程序开展,不能变成对裁判结果的个案指令。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意味着法院不受任何监督。
- 只禁止行政机关干预,个人和社会团体可以影响案件。
- 把上诉审查与非法干涉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