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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提出期限和法定例外
掌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法院裁定和未异议应诉形成管辖的边界。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应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移送有管辖权法院,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是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单纯签收材料或提出程序性请求不宜当然等同于实体应诉。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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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规定管辖权异议、审查裁定和应诉管辖。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被告答辩后才质疑普通地域管辖
甲在合同纠纷中向某法院起诉。乙未在答辩期间提出异议,而是提交实体答辩并提出反诉,开庭后才主张该院不符合普通地域管辖。
分析
乙未及时提出异议且已实体应诉并反诉,普通地域管辖问题原则上可因应诉而补正。
法院仍要核查是否涉及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如触及法定例外,不能因乙应诉就取得管辖权。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 认为应诉可以补正专属管辖违法。
- 把签收诉讼文书本身直接视为实体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