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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定位:产生、负责与上下级关系
掌握国家监察机关性质、同级人大产生监督和上级监察委领导下级的关系。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并与审判、检察、执法部门相互配合制约。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监察委员会性质、组成、任期、领导关系和独立行使监察权。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市监察委只向市政府负责
某材料称市监察委员会属于市政府组成部门,只对市政府负责,并接受市政府业务领导。
分析
监察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而是由同级人大产生的国家监察机关。
市监察委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业务上接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不由市政府领导。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把监察委员会归入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 遗漏地方监察委向上一级监察委负责。
- 把上下级监察委员会关系写成一般监督而非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