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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适用事项、申请期间与程序保障
掌握较重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当事人申请期限、公开原则与主持人回避。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处罚时,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听证原则上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依法保密的除外。听证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并可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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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
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申请期限、组织程序和听证笔录效力。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拟吊销许可证却只允许书面申辩
行政机关拟吊销甲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告知书仅写明可以提交书面申辩,没有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甲在收到拟处罚通知后三日内书面要求听证。
分析
吊销许可证件属于应告知听证权的处罚类型,行政机关不能用一般陈述申辩程序替代听证权利告知。
甲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未履行关键程序即作出处罚,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认为听证只能由行政机关主动决定,当事人不能申请。
- 把所有行政处罚都理解为必须举行听证。
- 允许原案件调查人员直接担任听证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