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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协议准据法:约定、仲裁机构地与仲裁地
掌握仲裁协议效力的选法层次,并与主合同准据法区分。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选择应指向仲裁协议本身;仅约定主合同适用某国法律时,是否涵盖仲裁条款需结合合同文字和仲裁条款独立性判断。主合同无效也不当然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法院应依法分别评价两者效力。
没有选择仲裁协议准据法时,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仲裁机构所在地与开庭地点、合同履行地可能不同,答题时应依协议和仲裁规则识别。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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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
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协议准据法及未选择时的连接点。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主合同选法但未专门约定仲裁条款用法
甲乙约定买卖合同适用甲国法,同时约定提交位于乙国的仲裁机构在乙国仲裁,但未说明仲裁协议适用何法。
分析
应先解释主合同选法条款是否明确覆盖仲裁协议,不能当然推定。仲裁条款效力具有独立审查价值。
如认定没有选择仲裁协议准据法,可依据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地的法律判断,本案两个连接点均指向乙国。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主合同准据法必然支配仲裁协议。
- 仲裁开庭临时地点就是仲裁地。
- 未选择准据法时仲裁协议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