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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未告知和正当障碍
掌握2023年修订行政复议法下的六十日申请期限、未告知时的起算与障碍扣除。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一般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其他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适用该特别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事项之日起算,但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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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规定一般申请期限、正当障碍的处理和未告知复议权利时的起算规则。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处罚决定未载明复议权利
甲2026年1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未告知复议权利和申请期限。甲于2026年3月1日在咨询时首次得知可申请复议,随后于3月20日提出申请。
分析
本案不能简单地从1月10日起算六十日并认定逾期,因为行政机关未告知复议权利、机关和期限。应根据甲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复议事项的时间确定申请期限的起算。
同时还要注意,这种起算调整不是无限延长,仍受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一年的限制。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任何情形都机械地从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六十日。
- 认为未告知复议权利就意味着申请期限永远不起算。
- 把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错误理解为期限全部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