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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设定与信赖保护:权限、稳定性和补偿
区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许可设定权限。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在法定范围内设定,省级政府规章只可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时,因行政管理需要设定期限有限的临时许可。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并应对财产损失给予补偿。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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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
规定信赖保护、可设许可事项和不同规范层级的设定权限。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市政府规章设定长期经营许可
某市政府以规章设定一项长期经营许可,要求所有企业取得后方可营业,上位法律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均无此许可。
分析
市级政府规章不属于行政许可法授权可设临时许可的省级政府规章,不能据此创设长期经营许可。
即使行政管理确有需要,也应通过有权机关和法定规范层级设定,不能以管理便利替代法定权限。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任何政府规章都可以设定临时许可。
- 认为公共利益需要时撤回许可无需补偿。
- 只审查许可实施机关,不审查许可设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