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考点 原创考点法考原创学习文章 AI 提问

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一年期、六个月期和追回

区分可撤销财产处分、偏颇清偿和自始无效的逃债行为。

内容说明

本文根据下方列明的公开法律文本独立整理,案例为本站自拟。内容仅供法考学习,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规则可能更新,请以发布机关现行文本为准。

RULE

规则总结

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为无担保债务追加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放弃债权,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原则上可撤销,但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相关财产可追回。

LEGAL BASIS

法条依据

SELF-WRITTEN CASE

自拟案例

受理前四个月清偿关联公司

甲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四个月,全额清偿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乙公司旧债,其他到期债权均未清偿。

分析

清偿发生在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已有破产原因,属于重点审查的个别清偿。

如该清偿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关联关系也可作为识别不当偏颇的重要事实。

COMMON MISTAKES

易错点

  • 所有受理前一年内的清偿都可撤销。
  • 混淆可撤销行为和自始无效行为。
  • 只认定行为违法,却遗漏管理人的追回权。